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期发布了新的政策,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贷款额度核定倍数、引进人才的支持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以下是一些具体措施:
提高贷款额度:
个贷率连续6个月低于65%时,借款申请人(武汉都市圈缴存职工)在本地购房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放大倍数从“15倍”调整为“20倍”。
个贷率连续6个月低于65%时,在外地购房、外地缴存职工在本地购房、代际互助和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放大倍数从“7.5倍”调整为“10倍”。
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购买湖北省内自住住房,以宁波市缴存地和贷款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为准,其中申请贷款的所购房屋须计入住房套数;个人征信报告中显示有其他住房贷款记录(无论是否结清)不再计入住房套数。
支持引进人才:宁波市引进人才在本市购房贷款时,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拔尖人才)贷款上限可按宁波市现行最高贷款额度(60万)的2倍执行;E类(专业紧缺人才)贷款上限可按宁波市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60万)1.5倍执行,以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综合计算。贷款额度不足时,以家庭还贷能力计算。
增加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宁波市以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开发企业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调整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将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提取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无房证明”调整为“提供宁波市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提取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无房证明”;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房租,最高不超过15000元”调整为“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最高不超过20000元”。
调整适老化改造提取公积金额度:将“缴存职工家庭中居住有年龄超过60岁老人的,所居住的自住住房进行适老化改造的,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提取后不得再次申请”调整为“缴存职工家中居住有年龄超过60岁老人,对自住住房进行适老化改造,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改造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取后不能再次申请”。
增加支付物业费提取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调整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提取额度:将“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自上次提取时间之后的实际偿还额,提前结清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结清时贷款本息”调整为“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每年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最低保留100元,累计提取不超过贷款金额”。
调整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频次: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凭12个月以内的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提取一次,提取后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每满36个月后凭《不动产权证书》可再次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购买存量房(现房、二手房),凭12个月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可提取一次,提取后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每满36个月凭《不动产权证书》可再次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二套自住住房需提取公积金的,同时自动终止一套自住住房提取。
调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的范围:宁波市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在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出资额。
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宁波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