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为规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3.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程,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提取使用的行为。
二、提取条件
1.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在租赁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在偿还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在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6.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在出境定居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7.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在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8. 其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程序
1.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单位应当在收到提取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和单位。
4.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提取限额
1.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每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2.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全部。
3.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在租赁住房时,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金的使用
1.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租赁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情况,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用途。
2.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不得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用途。
六、监督管理
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提取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3.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