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为规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以及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单位和经办机构。
三、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 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操作规程办理。
3. 服务便民: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职工办理。
四、提取条件
1.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 职工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 职工退休、离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 职工因病治疗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 职工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6.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7.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8.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提取条件的。
五、提取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医疗费用发票、家庭困难证明等。
3. 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4. 其他经办机构要求的材料。
六、提取流程
1.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单位对职工的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经办机构。
3. 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并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4. 职工收到提取款项后,应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确认书》。
七、监督管理
1. 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业务办理规范、高效。
2. 职工对经办机构办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经办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3.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操作规程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
1.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