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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11-20 11:09 来源:网络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


第三条 归集原则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归集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归集对象

本规程所称归集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第五条 归集范围

住房公积金归集范围包括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归集业务流程

第六条 单位开户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应当为每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在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报送职工个人信息。


第八条 缴存基数和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缴存方式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缴存。


第十条 缴存变更

单位或职工个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向管理中心申报变更。


第十一条 缴存查询

职工可以通过管理中心提供的查询渠道,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第四章 归集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归集业务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中心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解释权

本规程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示例文本,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宁波市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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