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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点击次数: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赁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的;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四)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六)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七)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八)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九)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十)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单位收到职工的提取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收到提取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和单位。
第十条 审核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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