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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4-09-28 点击次数: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赁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的;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四)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六)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七)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八)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九)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十)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有住房,但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单位收到职工的提取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收到提取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和单位。


第十条 审核通过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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